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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2020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3月1日起開始 請知悉以下變化!

重磅!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即將開始,你了解最新政策及變化了嗎?

稅務快訊

百利來提醒大家一件重要的事情,3月1日,2020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正式開始!




根據文件,年度匯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百利來就以下幾個重點問題再次給小伙伴們具體說明一下:

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年度匯算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同2019年比2020年有哪些重要變化?

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一、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個人

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1. 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2. 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 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提醒】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匯算的情形內。
 
二、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主要情形如下:

1. 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 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 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 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 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 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 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主要情形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等。

年度匯算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同2019年比2020年有哪些重要變化

① 單位代辦確認-增加電子確認

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與2019年度匯算相比,確認擴充了電子方式,納稅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 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可以要求單位代辦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任職受雇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③ 申報表預填服務

在網上稅務局,稅務機關已把符合條件納稅人的四項綜合所得的預繳申報數據,全部直接預填到了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更加方便快捷。

④ 增加“主要收入來源地”概念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人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圖源:pexels)

⑤ 2020年匯算清繳-關聯2019年度

對納稅人2019年度匯算補稅和2020年度匯算退稅進行關聯。簡單來講就是把2019年度匯算處理好,才能辦理2020年度的匯算退稅。

為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⑥ 新增制度規定-首次違反不罰款

建立“首違不罰”制度。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者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罰。

⑦ 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

為防止納稅人誤操作刪除已有的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如果納稅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以通過異議申訴的方式解決。

⑧ 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

為防止個別納稅人通過隨意填報信息再撤銷退稅申請的方式干擾匯算正常秩序。如果納稅人撤銷退稅申請的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自動取消納稅人網絡撤銷權限,納稅人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后續事宜。

最后更新時間:2021-02-22 閱讀: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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