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棄籍稅提議與個人和實體稅務居民如何認定
最近兩會期間有許多信息值得關注,其中一個提議值得高凈值人士以及有移民傾向的人士關注,這個提議是棄籍稅,在國外一些國家這個稅種已經存在多年,主要目的是反和控制財產轉移。
棄籍稅提議與一般提議分析方法
(圖源:pixabay)
據報道在兩會期間有代表提出開征棄籍稅,以清繳與清算放棄中國國籍人士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應繳稅款。具體建議無非圍繞加強相關立法與監管,在此就不多做討論,需要強調的是這個只是兩會眾多提案之一,并不代表一定會通過,就算通過也需要進行相關的修法與研究和頒布執行辦法的程序,高凈值人士與有移民傾向的人士也無須太過擔心。
以下觀點僅代表筆者意見,與公司無關
筆者分享一下對提案的一些個人解讀,如果有任何不同意見與建議歡迎留言與探討,也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好地把握社會的一些發展方向與潛在的投資機會。
1.首先要了解代表人的背景,包括所代表的利益以及其主要言論還有往年的提案內容。雖說大部分人提議的初衷都是為了整體社會福利的提高與社會進步,但是很多時候摻雜了個人利益與所代表的群體的利益。
2.其次,要看提案是否以前曾經提出過,以前不獲通過不代表現在就不會通過,要結合當時的條件是否成熟來考量。
3.有些提案的提出不是為了解決具體的問題,可能單純就是為了吸引眼球,為了試探相關人士的反應激烈程度。有些提案就近期社會熱點提出一些所謂的解決方案,但是沒有詳細計算或者分析該方案的執行難度與執行成本收益比,沒有顧及由此利益受損的關聯方。
中國稅務居民定義與認定
要實施棄籍稅難免要界定一些相關的概念,定義一些關鍵的名詞,而稅務(稅收)居民這個概念筆者認為極為重要。
世界主要國家的稅收居民界定可以在OECD官網查到,筆者在此只列出中國與中國香港個人(企業)稅務居民的定義,如果想了解其他國家的可以在OECD官網查詢或者發信息與筆者溝通。
中國稅務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稅務居民可以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
(圖源:OECD)
香港居民身份證明定義與認定
居民身份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主管當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份證明書是一份足以證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的表格并非由稅務局發出,稅務局并不會在其上簽名或蓋章,由奧地利、比利時及盧森堡發出的表格則例外。
在香港與有關的稅務管轄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生效后,香港主管當局才會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會獲發一份居民身份證明書。
香港主管當局當盡力協助香港居民申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該人士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香港主管當局可拒絕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因此,假如該人士并不符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內有關條文訂明享受相關待遇的條件,則可能出現該人士不獲發居民身份證明書的情況。對于遵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內的條款和維護其宗旨,香港主管當局尤其重視,不會向那些明顯不可獲外地稅項寬免的人士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
如果香港主管當局有理由相信該人士并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在決定是否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前,香港主管當局或會要求該人士提供進一步資料。若締約伙伴對該人士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一事存疑,則香港主管當局可能會進行資料交換,以助確定該人士是否可獲有關待遇。
該人士亦須留意,獲發居民身份證明書并不保證其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將會成功。該人士是否可獲外地稅項寬免將由締約伙伴作出最終決定。締約伙伴會就該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和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作出決定。如香港居民認為締約伙伴不應拒絕給予其應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當局會考慮按照相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協商程序,與該締約伙伴進行磋商。
為協助香港主管當局決定是否可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任何人士須在提交申請時提供相關的資料。
誰可申請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份證明書:
1.通常居住于香港的個人;
2.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3.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團體;
4.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團體。
在OECD官網也能查到對應的規定。
最后更新時間:2022-03-10 閱讀:184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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