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節選一)
本文節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7項摘要。
以下為節選《摘要》內容:
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詳情
1.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382號
【裁判要旨】判斷一項涉及商業方法的解決方案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應當整體考慮權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內容,從方案所解決的是否是技術問題、方案是否通過實現特定技術效果來解決問題、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規律還是人為設定的規則獲得足以解決問題的效果等方面綜合評估。
2.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987號
【裁判要旨】判斷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需要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發明目的等內容,基于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得出結論。只有當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后,仍認為其不能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才能認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3.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取
【案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235號
【裁判要旨】選取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核心考慮因素是,該現有技術與發明創造是否針對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問題、擁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目標;優選考慮因素是,該現有技術與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是否足夠接近。關于技術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斷,一般可以考慮發明構思、技術手段等因素。其中技術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慮現有技術公開技術特征的數量。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特定現有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獲得發明創造的合理成功預期,通常并非確定本專利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要件因素或者優選因素。
4.發明構思差異對改進動機及技術啟示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316號
【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備創造性的過程中,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產生改進動機以及是否有將作為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相結合的技術啟示時,如果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在發明構思上存在明顯差異,則通常可以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有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得到本發明的動機;如果作為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之間在發明構思上存在明顯差異,則通常可以認定現有技術不存在將上述對比文件結合以得到本發明的技術啟示。
5.說明書中技術用語特別界定和具體實施方式的區分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
【裁判要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需要準確識別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還是該權利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說明書對此有明確表述的,以其表述為準;沒有明確表述的,應當綜合考量發明目的、發明構思、相關用語所屬權利要求意圖保護的技術方案等因素,從整體上予以考量。
6.主題名稱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69號
【裁判要旨】專利主題名稱本身構成或隱含了具體技術特征,或者系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所在的,其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7.背景技術、發明目的在等同侵權判斷中的考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60號
【裁判要旨】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后認為,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項背景技術的技術缺陷,且其系以摒棄該背景技術方案的方式來克服該技術缺陷,則不應再通過認定等同侵權將含有該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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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8-01 閱讀:109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