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海外家族信托,設立人最需要關注的六大核心問題
問題一:為什么選擇海外家族信托來持有家族資產?
隨著我國高凈值人群的逐步增加,財富傳承的需求愈發迫切。高凈值個人一方面希望能夠給后代一個可靠的生活保障,擺脫財富傳承環節的傳統困境;另一方面也希望避免因后代揮霍或者姻親問題導致家族財富分散進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與此同時,許多高凈值個人在進行財富規劃傳承安排時也有著債務隔離、稅務籌劃等方面的考慮。
在私人財富規劃領域,為了實現財富傳承和保護的目的,高凈值人群常見的財富規劃工具包括家族信托、私人基金會、財產協議、保險以及遺囑等,綜合靈活運用多種工具可以更好的滿足家族的多重需求。作為財富規劃工具中最為復雜的家族信托,則可以同時滿足多重需求,尤其在財富傳承、稅務籌劃、重視隱私以及保護資產安全等方面備受關注。
保證財富傳承,個性定制
在許多客戶的設想中,財富傳承的目的不僅是要對財富進行有效分配,保障子孫后代生活無憂,避免家庭矛盾的產生,他們更希望能夠對后輩做出更長期的安排,激勵后代品行正直、有所成就。
海外家族信托可以根據設立人的要求靈活設置各種條款,有序地進行資產傳承分配。設立人還可以通過在信托文件中附加對后代的期望條件,實現對后代的教育和約束,完成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雙重傳承。
籌劃稅務安排
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以及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的開展,客戶們希望尋求更合理、有效的稅務籌劃。
若沒有搭建海外家族信托,中國稅務居民個人需要就其名下持有的境外資產(無論是離岸公司股權還是金融資產等)所產生的收益在中國境內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海外家族信托有機會幫助境內個人實現收入遞延納稅、降低財產傳承中的潛在稅負等作用,具體內容可以參考問題六。
重視隱私保護
對于一些家業關系復雜的個人來說,隱私保護本身也是財富傳承籌劃的一項挑戰。
海外家族信托架構非常重視信托相關內容的隱私保護,包括信托下的資產分配方案都受到嚴格保密,這為使用者們帶來心理安全感上的保障,也更容易促進后代的和諧共生。
保護資產安全,隔離風險
資產保護、風險隔離是客戶在進行財富傳承安排時普遍提出的要求。大家都希望確保企業運營和風險投資所帶來的負債和風險不會影響家庭財富安全,同時也不愿意看到未來子女婚姻破裂而導致家族財富分流。
由于信托財產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采用海外家族信托作為財富規劃工具將有效保護信托資產不受債務危機困擾,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財富的傳承不受婚姻關系以及家庭關系變化的影響。
問題二:設立海外家族信托有哪些門檻?
海外家族信托,顧名思義,是針對海外財產的一種財富傳承工具,鑒于目前我國外匯管制、外資準入限制、外資并購等一系列法規政策,境內財產原則上是無法裝入到海外家族信托內的。此處所指的境內財產是指境內的金融資產、個人直接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及境內不動產等。有以下兩種情形需要特別注意區分:
(1)個人通過海外離岸公司間接持有境內運營主體。除非境內運營主體有明確的境內上市計劃,否則該海外架構是典型的可以置入信托的股權架構。對于有境內上市計劃的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尚未有認可實控人帶海外信托架構上市的案例,即便已經搭建了海外家族信托架構的企業及企業家也可能面臨在國內上市前拆除海外信托的問題。因此,此類企業家需要格外注意是否選擇搭建海外家族信托以及搭建的時間點,比如,上市后在不實質影響股權架構和實控人穩定性的前提下再考慮嵌入海外家族信托。
(2)個人通過境內公司在境外投資并持有境外標的企業。雖然該持股架構下的最終標的是境外企業,但由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相關后續跟蹤監管要求,企業家并不能直接把境外標的企業裝入海外家族信托中,只能通過合理合法的商業安排,將海外收益以其他方式與海外家族信托相結合。
我們遇到許多客戶會問,那我已經是通過個人直接持有境內股權的結構了,我還有機會做海外家族信托嗎?境內股權結構確實有機會通過變動重組的方式變成境外股權架構以嵌入海外家族信托,但通常稅負成本會比較高,一方面需要結合個案實際情況進行規劃,另一方面筆者建議,若未來個人擬新增境內投資時,可以考慮做好事前規劃,比如直接搭建境外持股架構,以靈活滿足未來的海外信托需求。
問題三:設立海外家族信托有哪些環節和參與方?
海外家族信托并非結構單一的金融理財產品,更不是一個標準化的模板,而是一個復雜的架構體系。
對于計劃設立海外家族信托的個人來說,設立海外家族信托通常需要經歷如下階段:(1)選聘受托人(即信托公司) - (2)擬定信托架構 - (3)完成盡調審查 - (4)準備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契約、意愿書、轉股文件等) - (5)簽署上述信托文件 - (6)轉讓海外資產以完成信托資產注入。
同時,在整個海外家族信托設立過程中,除了設立人和信托公司外,另一個重要的參與方即為信托法律顧問。信托法律顧問會全程參與上述提到的信托設立的6個階段,從設立人及家庭的角度為客戶設計和把關所有信托設立細節,最終與信托公司和其他參與方(比如境外銀行)一起協作完成信托資產注入以落地信托架構。
在海外家族信托設立的全部過程中,設立人需要結合本人和家族成員的身份情況、財產情況、婚姻狀況、個人意愿和稅務安排等因素,選擇并設計合適的信托方案,搭建完整的信托架構,制定傳承分配方案,并最終完成海外家族信托的落地。在這個復雜架構的搭建過程中,設立人需要在多個環節依靠法律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的建議,尤其是在法律和稅務領域,以避免未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問題四:如何設計有價值的海外家族信托架構?
如何設計有價值的海外家族信托架構,以確保境外資產裝入信托后,海外家族信托可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每一位設立人都必須關注的課題。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家族信托并不是一個標準化的架構或產品,不能簡單、標準化的處理,而是需要根據每一個不同的家庭情況來定制化處理。如果只是拿一個標準化的契約模板簡單做一下信息填寫(比如設立人、受益人身份等),基本上無法實現我們在問題一中提到的幾大目標。得以實現前述比如傳承安排、稅務籌劃等目標的核心在于信托架構的設計。專業的法律顧問懂得如何利用家族信托的自身屬性,結合客戶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規劃并落地該規劃。
結合我們的經驗,在設計整體海外家族信托架構過程中,我們建議設立人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信托類型:典型的海外家族信托分為可撤銷信托或不可撤銷信托,保留投資權力信托或全權委托信托等。這些不同類型的信托雖然看起來差異不大,但是實際能起到的保護效果卻千差萬別,比如可撤銷信托通常在各個方面的效果都較差,但現實中出于種種原因仍有部分客戶會選擇設立可撤銷信托。每一位設立人都需要從財富傳承、風險規避、稅收優化等多角度綜合考量,在達成信托效果的同時結合自身需求作出選擇;
(2)設定關鍵角色:在海外家族信托中,除企業創始人、高管擔任設立人以外(少數情況下設立人的身份也需要考量),受益人、保護人、投資管理人的角色設定同樣重要。在確定受益人范圍時,設立人需要結合受益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分析稅收規劃并設計信托條款和分配方案;對于保護人和投資管理人來說,保護人承擔了監督受托人的職能,并且還可以對于信托分配等重要事項享有核心權力,而投資管理人有權就信托財產投資事項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設立人在信托設立過程中需要選定保護人與投資管理人人選,并審慎設計這兩個角色相應的傳承機制,以確保設立人的意愿和想法在未來仍可以最有效的被執行;
(3)誰來負責制定法律文件:信托契約和信托意愿書是海外家族信托設立中最重要的兩份法律文件,其中載明了對于信托結構的核心安排和設立人的傳承意愿(包括資產分配方案)。由于這些是專業的法律文件,并且是全英文書寫,因此設立人應當聘請有經驗的律師為其審閱、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只有完善的法律文件才是家族信托可以良好運行的重要保障,才能實現上述提到的各種目標。
(4)如何選擇信托公司:主流的信托公司分成銀行系信托公司和獨立信托公司兩類,這兩類中又各自分成不同的梯隊。設立人應當慎重選擇信托公司,綜合考慮信托公司的服務水平、專業能力、從業經驗、語言能力、效率、靈活度、穩定性、收費情況等,尤其要特別注意避免被誤導而選擇了口碑和水準都較差的信托公司。
問題五:為具有境外身份的企業家或家庭成員設計信托架構時有什么特殊考量?
在問題四中,我們提到信托條款的設計依賴于設立人和受益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由于中國是目前世界第四大移民輸出國,有調查顯示近1/3的中國高凈值個人有海外移民或進行海外身份規劃的打算,因此高凈值人士的家族中有海外身份的成員并不在少數。那么對于具備海外身份的家族成員而言,他們在設立海外家族信托時,和傳統的僅具有中國身份的家族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我們需要先區分設立人本人或其家族成員擁有的海外身份屬于低稅負國家還是重稅負國家。如果是低稅負國家/地區,比如新加坡、香港,那么由于這些國家/地區的稅制通常較簡單且不征收遺產稅、贈與稅等,屬于這類情況的家族通常在設立海外家族信托時可能并不需要做額外的境外稅務規劃。而對于重稅負國家,典型的比如美國、加拿大,則需要充分引起重視。
對于本人或家族成員中具有此類重稅負國家身份的,我們需要設立符合美國或加拿大稅法規定下的信托類型:比如設立人本人是中國身份,而家族成員具有美國身份的,通常需要設立外國人委托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以實現(1)在設立人生前該信托向受益人分配不產生美國所得稅以及(2)設立人過世后信托資產不觸發美國遺產稅。又比如,設立人本人是中國身份,而家族成員具有加拿大身份的,通常需要設立祖母信托(Granny Trust),并結合分配規劃,以確保加拿大受益人取得信托分配時不產生加拿大所得稅負擔。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時境外稅務規劃和境內稅務規劃在信托層面會產生沖突,此時應當特別注意需要兩者兼顧,避免顧此失彼。
而對于客戶本人就具有重稅國家身份的,則對于該海外家族信托架構的規劃會更加復雜,且境外稅務籌劃的重點和效果也會有所不同,具體需要取決于實際情況并結合境外稅務顧問的意見做好規劃。
簡而言之,對于家族中具有境外身份的企業家而言,建議在考慮設立海外家族信托前聘請適合的法律及稅務顧問做好通盤的規劃,避免因前期規劃不足導致信托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或者因需要重組信托而產生額外的成本。
問題六:設立海外家族信托有什么中國內地稅務影響?
對于計劃設立海外家族信托的客戶來說,如何利用海外家族信托進行有效的境內稅務規劃也是他們關心的問題之一。以下我們將介紹海外家族信托會為中國個人帶來怎樣的中國內地稅務影響。
在海外家族信托設立時,通常設立人會以贈與的方式將資產置入到家族信托內,由于設立人不會就該資產轉讓行為取得任何所得,在這個環節通常不產生中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在海外家族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資產在法律上歸屬于受托人所有,理論上只要沒有對受益人進行分配,信托資產的增值(比如客戶出售股權或取得投資收益等)與設立人或受益人無關,設立人和受益人原則上都不會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效果。
但由于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的概念,如果設立人對信托有著非常全面的控制,在設立信托時保留了相當多的權力,不排除內地稅務機關可能從稅法角度認為設立人所保留的權力使得其對信托結構中的離岸公司構成實質控制,導致該離岸公司存在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的風險,進而穿透信托并要求設立人就信托資產的增值繳納20%個人所得稅。鑒于此,我們建議設立人在設計海外家族信托架構時,應當咨詢專業意見,采用合適的海外家族信托架構以避免產生額外的稅務規劃問題。
在信托分配環節,通常來說,信托分配收益給設立人本人時會被認為是設立人取得的投資所得,從而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信托分配收益給其他受益人,比如設立人的家族成員,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并未對于信托分配所得有明確的征稅依據。不過由于分配收益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我們建議設立人或受益人可以考慮通過仔細充分的籌劃,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借款)從海外家族信托中獲取資金,以避免可能直接產生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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