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擴大對商標異議中“及時和勤勉”延長期限理由的解釋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近日擴大了對在異議程序中延期提交證據的“及時和勤勉”理由的解釋。
詳情
澳大利亞聯邦《1995年商標實施細則》第5.15條第(2)款(a)項、第9.18條第(2)款(a)項、第17A.34K條第(2)款(a)項和第17A.48T條第(2)款(a)項為當事方提供了延期的依據,即如果一方當事人可以證明,盡管其已為遵守證據提交日期盡了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了“及時和勤勉”的行動,但仍無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證據,則可以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該局對這些條款的解釋歷來非常嚴格。
這種解釋的變化是為了認可一點,雖然該條款是很嚴格的,并要求當事人表現出其合理性、及時性和勤勉性,但它并不會強加完美的標準,并允許在準備證據時偶爾出現的某些情況下進行補救。對當事方的要求是,他們能夠證明合理的計劃得到了很好的執行,沒有重大的不明原因的拖延。如果一方當事人的簡單失誤導致無法按時提交證據,延期可能仍然是適當的。
預計這種解釋將大大降低尋求延期提交證據的各方的舉證負擔,并允許在某些過去可能不會獲批準的情況下進行提交。這將包括:
-僅僅是疏漏;
-記錄后續日期時出錯;
-缺頁;
-未簽名的聲明;
-提交證據時遇到的技術錯誤;
-其他導致未能提交的真正錯誤,當它們是在準備證據的合理計劃以其他方式及時和勤勉地執行時發生的。
與往常一樣,在發現錯誤后,當事方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尋求延期。
如需詳細的指南,可參閱《商標實踐和程序手冊》。
為什么會作出更改?
澳大利亞聯邦《2013年知識產權法例修正案(提高標準)實施細則》(第1號)的制定,大大減少了商標注冊處可批準延期以提交證據的情況。雖然這些修正案在緩解曠日持久的異議程序時效方面達到了預期目的,但圍繞延期提交證據的做法隨后使得獲得延期以提交證據變得相當困難,即使在發生真正錯誤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在與利益相關方進行磋商并對專利部門在類似條款方面的做法進行比較后,商標部門決定發布上述實踐指南并對手冊進行相應的更新。
此更改何時生效?
該解釋自2023年7月31日起生效。(編譯自www.ipaustralia.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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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9-01 閱讀:176次分享本文